近日,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长期停业和恢复经营监督管理规定》正式发布,该规定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新规旨在加强全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,保障公众用药安全。

《规定》明确指出,"长期停业"是指连续停业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。对于药品批发企业、零售连锁总部以及零售药店等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,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报告时限和要求:其中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需在停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;零售药店则应向所在市县区的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备,并同步说明库存药品的具体处理措施。这一规定着重强化了对药品流通领域的风险管理。

新规还明确了自治区与市、县(区)两级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:自治区药监部门主要负责监管药品批发企业、零售连锁总部等关键节点;市县区药监部门则重点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检查。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,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通报机制,及时互通企业停业、恢复经营等情况。

在恢复经营环节,《规定》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:企业必须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、冷藏设备验证校准等必要程序,并提交完整的恢复经营申请材料。监管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,只有符合要求的企业才能获准恢复经营。对于擅自停业或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,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
此外,《规定》还强调对未按规定报告停业状态、超期未提出注销或恢复经营申请的企业,监管部门将继续按照正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。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一律依法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