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海排污口作为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屏障,是连接陆地与海洋的重要节点。为规范监管流程和明确管理要求,近日,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《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。
目前,山东在用入海排污口数量达到1.2万余个,存在规模庞大、类型多样、管理难度大的特点。针对这一情况,《实施细则》以"精准化管理"为核心,建立了分类监管体系,并通过动态排查和公众监督机制,确保实现"底数清晰、权责分明、治理到位、信息公开"的管理目标。
《实施细则》对多元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进行了细化,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导。在处理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情况时,《细则》规定所有相关单位均为责任方,需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各自职责,虽然不要求每个单位单独完成备案手续,但必须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关系。实践中,各主体责任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具体约定监测费用分担、超标排放责任划分等事项。
《实施细则》规定对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:工矿企业、工业区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列为"重点监管类";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排污口则属于"简化监管类"。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排污口,按照"一般监管类"进行管理。当多个责任主体共用同一排污口时,原则上应按从严标准确定其分类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分类标准。
通过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和公众参与渠道,《实施细则》确保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能够及时响应变化并接受社会监督,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