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实际用工过程中,用人单位常常会对新入职员工安排岗前培训。然而,在培训阶段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建立?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害,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?近期,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,给出了明确答案。
事情发生在2023年5月,唐某经介绍前往一家餐饮店应聘服务员岗位。尽管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经过前期沟通,餐饮店于5月30日安排唐某查看了培训场地,并在次日正式开始岗前培训。然而,在6月1日的培训过程中,唐某不幸摔伤腿部。
对于此次受伤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,双方产生了争议。唐某一方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,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9日作出裁决,确认了唐某与该餐饮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。然而,餐饮店方面对此表示异议,并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从5月28日至31日期间,双方已就岗前培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,且唐某实际参与了相关活动并接受了管理安排。这些行为已经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,特别是6月1日的培训环节,更是构成了实际用工的开始。
法院指出,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岗前培训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、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必要培训,并且劳动者是否处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状态中。如果这些条件均满足,则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进而对受伤情形作出工伤认定。
目前,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确认了唐某与餐饮店之间的劳动关系,下一步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并妥善处理相关赔偿事宜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