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省药监局近日发布《药品经营检查后行政处理措施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,旨在规范药品经营检查后的行政处理工作,加强风险防控,提升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水平。

《暂行规定》明确要求,药品经营检查后的处置必须坚持自愿纠正、风险相当和依法依规的原则。对于发现的问题,应当根据风险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,同时注重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。该规定将行政处理措施划分为限期整改、告诫谈话、约谈警示以及暂停销售等四类,并详细界定了各类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形。

在解除机制方面,《暂行规定》要求药品经营单位在接到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通知后,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,并进行全面风险排查。待完成整改工作后,企业可向检查派出机构提出恢复经营的申请。经检查确认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后,由检查派出机构报省药监局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。